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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动态

武汉大学法学院江国华教授做客2014年5822yh银河国际研究生学术论坛法学分论坛(第二场)

发布时间:2014-11-17      点击量:

2014年11月7日晚,武汉大学法学院江国华教授做客5822yh银河国际研究生学术论坛法学分论坛第二场,我院蒋银华副院长主持了本次讲坛。法学院向明华教授,人权中心袁兵喜教授以及法学院的全体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江国华教授围绕“走向综合的司法改革” 的主题,就如何进行司法改革的问题,阐述了他的个人观点:一、司法不是唯一的:(一)社会本身具有纠纷消解机能;(二)行政既是司法的,又是政府的;(三)法院仅仅是规则的适用者;二、法院不是万能的:(一)社会归社会;(二)行政的归行政;(三)司法的归司法;三、综合的司法改革理念:(一)社会优先:1、社会存在无需法律的秩序;2、纠纷的司法解决应当遵循社会优先之原则;(二)行政先行;(三)司法殿后。

在正式进入演讲主题以前,江国华教授讲述了现在法院的现状和特点:法院上下级的监督关系存在问题使两审终审制形同虚设、两高随意出台司法解释及部分无权部门越权出台司法解释、法院及相关的司法权力配置不合理、国家提倡司法改革却没有改革方案、法院仅有审判权,而法院不独立因为法官不独立于法院,上下级法院间不相互独立、法院没有司法机构的角色、法官、法学院教育等严重依赖司法解释等问题。而后,江国华提出我国实际上还没有完成职业化的阶段,因而过早地提出要进入精英化的阶段只能适得其反,改革必须要与社会发展的程序相适应,综合改革还是需要回到源头上来。继而,江国华教授谈到,司法不是唯一的手段,我国应以社会为基础,不能过分依赖法律调节,社会本身具有纠纷消解能力,我国应当培育社会解决纠纷的能力,法院不是万能的,在社会自治的范围内,法律就不应去干涉,社会是存在无需法律去干涉的秩序的,纠纷的司法解决也应当遵循社会优先的原则;最后,教授所提及的行政优先是指在社会手段无法解决纠纷的时候,可以运用多元地行政手段,因为其具有更大的便利性,最后才是司法殿后的原则。

江国华教授以自己的实践、研究及教学经验,与自己的观点相结合,提出对司法改革的一些看法,其中他所提出的问题启发了在场听众的思考。在江国华教授结束发言时,蒋银华副院长为这次讲座做了简短的总结,并对江国华教授的到来及讲演表示了感谢,在掌声中结束了本次讲座。

专家简介:

江国华,法学博士,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是200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首席专家,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70后”学者学术团队“建设服务型政府研究”首席专家。

(供稿:5822yh银河国际 编辑:周舟 摄影:胡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