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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活动

上交访学02 | 学海泛舟 钻研求是

发布时间:2024-04-23      点击量:


学习无止境,进步无疆界。访学团成员迈着青春的脚步,开始了在交大的学习之旅。

来到上海交通大学的第一节课是许建峰老师的人工智能与法律课程。许老师对我们的到来表示欢迎,并在课前回顾了之前课堂的内容,让我们对人工智能与法律的知识框架有了初步的了解。

许老师的课程以信息化的发展史为切入点,重点论述了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起源、背景和整体架构,最后总结性地回顾了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显著成效并描绘出未来智慧法院建设的方向。置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放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背景,才能真切认识和体会建设智慧法院的深刻意义。同时,许老师着重指出: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是智慧法院建设的核心使命。技术工作的突破和革新只是作为一种手段,它根本上来说还是要服务于法院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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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原理课程中,最让我们印象深刻的是老师采用的“知识+案例”的授课模式,老师非常重视对思路、思维的培养。比如在讲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时,叶老师先给我们讲授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并且拓展了学理上行政性规范文件的定义与制度上定义的区别和分析其中的原因。

再通过杨书哲等人的上诉案带我们分析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具体的分析思路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总结出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具备的四个方面,即制定主体及权限、调整对象、效力范围、适用事项。再结合本案事实可得知争议焦点在于制定主体及权限,由此在展开组织法上的权限分析和行为法上的权限分析。最后结合本案的文件《公告》性质,再详细分析了需补充行政行为,回应了本案件中“《公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可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争议焦点。在讲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和地位时,叶老师也坚持了同样的讲授模式这样的授课方式,让我们学习到了零散的知识,也学习到了分析问题的思路和形成法律文书的方式;让我们学习到了理论,也认识到了实务中知识点的具体运用。

两小时四十五分钟的课程让我们遨游在知识的海洋中,更让我们开拓了更广的海域,让我们深刻认识到了一位良师的重要性。大学之“大”也许不只在于大师,但是,大学之“大”却不能缺少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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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幸旁听了朱芒老师的行政诉讼法课程。朱芒老师知识渊博,幽默风趣,教学思路清晰,循循善诱,通过不断互动带领我们的思维从简短的法条发散到深奥的法理。令我记忆深刻的是朱芒老师的教学方式是通过展示法条原文向我们解释法条背后的法理,向我们娓娓道来他对于该法条的独特见解。朱芒老师的观点十分前沿,我们受益颇深。

例如,朱芒老师向我们展示了行政诉讼法第60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朱芒老师点出,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目的是司法审查并不是调解纠纷,调解这种方式会消解司法审查功能。行政法的核心是控制行政权,行政诉讼必须裁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用调解置行政行为合法性于不顾,会导致对行政主体违法的放纵;同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处于天然不平等的地位,双方难以达成平等自愿的调解协议,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存在行政主体为避免败诉,以公共利益为交易代价以获得相对人宽宥之虞。在大陆法系的传统行政法学通说中,根据受法律拘束程度的不同,将行政行为分为受法律约束的羁束行为和承认一定自由度的裁量行为。由于立法难以迅速适应社会的迅速发展,对单一的法条需要进行实时解释,也即需要裁量。


4月17日,我们前往上海交通大学闵行校区上院旁听李贝老师《民法总论》。

李贝老师通过时间限制的类型、正当性依据、适用范围、技术规则四个纬度展开民法中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讲授,其中重点讲授了诉讼时效的正当化根据并用其串联起其他三部分的知识点。李贝老师首先介绍了诉讼时效的具体规定,其后深入法条从债权人、公共利益、保护债务人三个角度引导同学们探索诉讼时效的正当化根据,并且通过批判性思维对当今学界的主流观点进行反思,最终得出最具道德性的观点:诉讼时效是为了避免时间流逝带来的真相不明。得出该结论后进一步站在比较法的视野中列举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和技术性规定,最终总结我国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则上为3年短诉讼时效,加以主观起算标准,以督促债权人及时行权,促进财富流转;并以20年长诉讼时效期间兜底,加以客观起算标准,防止时间对真相的模糊,避免陈年旧讼。     

李贝老师的讲授,启发我们真正的批判性思维,并不是简单理解并接受比较法上的结论,而是敢于指出比较法上通行观点的问题。